因以下权利人原不动产权证书丢失,现申请补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将原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公告期满15个工作日后将予以补办。相关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须在公告之日1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