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遂昌县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遂昌县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昌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1〕34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20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计发〔2022〕1号)、《关于印发〈遂昌县财政涉农资金拨付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遂财农〔2018〕42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市、县财政设立,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策性补贴和约束性任务的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属于指导性任务的补助资金在落实相关政策、完成有关任务的前提下,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在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内统筹整合。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一般应实行项目化管理,以奖代补、个人补贴补助、无害化处理、教育培训、贷款贴息、营销宣传、展示示范、检验检测等不宜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资金除外。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管理方式分为项目资金和非项目资金:项目资金是指纳入项目化管理使用的资金;非项目资金是指政府有关机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且不纳入项目化管理用的资金。
第六条 项目资金按投资方式分为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直接投资是指政府有关机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建设的方式,投资补助是指对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建设给予补助的方式。
第七条 农业农村局设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安排、实施、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项目储备的程序及要求
(一)信息发布。农业农村局下达项目储备通知,并在遂昌县政府网上公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储备项目。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申报表,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乡镇初核。乡镇(街道)对申报单位资质、项目实施基础条件、技术可行性、用地等前置条件、重复申报等情况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农业农村局。
(四)部门审核。农业农村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专项办。
(五)公示入库。申报项目在中国遂昌政府网上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列入项目储备库(通过省市农业农村部门竞争性评审的项目视同入库)。
第九条 资金分配的程序及要求
(一)需求申报。专项办根据专项资金量及任务清单情况,通知局科(站、中心)申报使用需求。局科(站、中心)根据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支持重点、任务要求申报使用需求,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专项办。
(二)资金分配。专项办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报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同意后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条 项目立项的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遴选。农业农村局科(站、中心)根据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及专项资金使用要求,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拟立项项目,并指导申报单位做好项目评审前准备工作。
(二)项目评审。专项办组织专家对拟立项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及评审论证(投资补助项目服务咨询费用不得列入补助范围,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项目总投资额的40%)。
(三)项目公示。评审通过的项目在中国遂昌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报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通过省市农业农村部门竞争性评审的直接投资项目视同公示)。
(四)立项下达。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同意,联合财政局下达立项文件。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通过“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赋码,并与统计局对接纳统,做到应统尽统。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的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文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确因客观原因须作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准。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相关制度。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文件下达后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县农业农村局报告。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工的取消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完成的终止项目。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的程序及要求
(一)投资补助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及要求
1.申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向竣工验收单位申报验收,并提供以下资料: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立项下达文件;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结算书(工程类);会计资料(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收支票据、税务发票、银行对账单);项目实施前后照片。
2.审核审计。竣工验收单位委托审计机关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或审计。
3.验收准备。竣工验收单位牵头成立验收组,验收组由竣工验收单位分管领导,业务科室人员,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专家组成(一般5人以上)。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4.竣工验收。验收组重点对以下内容开展验收:项目是否按建设计划组织实施;项目资金是否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是否做到票证合法、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项目资料台账是否齐全并归档;项目效益是否达到预期效果。验收组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终止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转移、侵占、挪用资金的;擅自变更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直接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及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有关程序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的程序及要求
(一)资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二)直接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合同以及实际工程计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总额不得高于项目合同价款的80%),完成竣工验收后支付尾款。
(三)投资补助项目应在完成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补助款。
第三章 非项目资金使用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 非项目资金应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和立项文件,项目实施、资金支付按照项目资金使用程序及要求执行。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擅自超范围、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遂昌县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遂农发〔2021〕3 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财政局。
遂昌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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